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的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诉规则,被民法典第694条消化吸收。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
问题的提出∶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作用完结,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时,如何确定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理解与适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期间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以防止因其过分拖延,对保证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两者关系密切,相互连接。在保证期间内,只要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不再发生作用,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者不同的保证方式,并且对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规定了不同的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两者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
一、一般保证贵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于担保法此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就说明保证期间仍然存在,并且仍然在起作用。无非是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已经中断 了的保证期间,因此。应当继续根据保证期间的性质处理有关问题。中断的法律效果发生于保证期间进行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例如,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当债权人在此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引起了保证期间的中断;此后债权人仍需每隔六个月主张一次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意图在于说明保证期间已经转换为诉讼时效,此后应当依据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我们基本同意后一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如果认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了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则与保证期间的性质不相符;
第二,将此规定理解为保证期间的中断,则在诉讼时效之外又产生了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可以随时中止、中断的期间,两者如何区分、如何衔接均难以解决;
第三,从实务的角度看,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比较短的情况下、如果将这一规定理解为中断了保证期间,则债权人必须不断地主张权利,以使自己主张权利的期限得以延续,稍有疏忽则可能错过机会。这显然对债权人十分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结束,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债权人只要遵守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就可以依法保证自已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本款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问题,仅发生在债权人仪起诉债务人,而未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一并起诉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引起保证期间作用完结的法定事由,仅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确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没有将保证人一并起诉,由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段期间可能持续很长时间。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尽管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满足债权时,债权人方可起诉保证人,但这些活动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一般是可以完成的。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此时,则不再发生本条所规定的情况。
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该条并没有象第二十五条对于一般保证那样,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应当如何处理与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
根据保证期间性质,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完结,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需要象一般保证那样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推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两种情况